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时间:2016-01-06 07:02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张小燕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日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市州局要组织对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逐一核查,督促其切实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仍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必须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受理GSP认证申请但未办结的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待通过GSP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后方可经营;对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升级改造并已受理其许可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允许其在变更完成后申请GSP认证及换证,但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待通过GSP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后方可经营。


  各市州局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已通过新修订GS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积极采取飞行检查、跟踪检查等方法,督促企业持续按照新修订GSP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对放弃认证及换证的企业,各市州局要责令其交回《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并予以注销,批发企业报省局注销。2016年1月1日起停止药品经营的企业,各市州局要监督其做好库存药品储存及安全管理工作;对放弃经营的企业,有药品库存的,切实监督其做好库存药品的后续处理工作,重点做好库存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出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得擅自变通标准许可开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后续申请新修订GSP认证,必须坚持统一标准,严格现场检查,确保认证标准的一致性。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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