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甘肃省执行工作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大西北网12月28日讯 12月2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十例2015年甘肃省执行工作典型案件。希望通过公开的形式,对想要和法院“躲猫猫”的“老赖”产生一定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部分典型案例
生效裁判必执行政府也不能例外
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庆阳市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庆阳新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省高院于2013年12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庆阳新区管委会未按期支付,省高院指定该案由兰铁中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属于党政机关,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拨款,无其他自有资金,因财政困难,难以按期向申请人付清工程款。为了更好地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促,几次赶赴庆阳做被执行人工作,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沟通协调,希望政府机关能带头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先后3次支付工程款1400万元,但尚余1500万元未支付。2015年10月19日,执行人员再次赶赴庆阳,向被执行人讲明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将受到严厉处罚。通过执行人员的努力和庆阳当地党政机关的支持配合,最终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付清了剩余的全部工程款。
法院通知不照办自酿苦果被罚款
马某与兰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中院2014年判决兰州某公司支付原告马某欠款及本息397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兰州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分别由兰州某公司和兰州光明公司(简称光明公司)向外出租获利。法院向光明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冻结兰州某公司因出租土地所获得的收益,并将该收益部分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光明公司以企业亏损为由,未按法院通知将相关租金打入指定账户。兰州中院于2014年5月作出罚款决定书,分别对光明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罚款50万元和5万元。光明公司、王某不服罚款决定书,向省高院申请复议。省高院查明事实后,驳回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不实申报高消费严厉打击法不容
吴永龙与蔡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蔡建清未主动履行,在法院执行期间,蔡建清拒不申报财产且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履行义务。10月13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发现蔡建清承包大量工程,工程价款达数千万元。同时,查实蔡建清曾全款购买价值92余万元进口奥迪轿车,并有25次的银行转账,金额达37万余元。最终,蔡建清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在其表示悔过并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寻找借口不协助即使银行也要罚
武都区法院在办理一起财产保全案件中,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决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朝阳农业综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某银行武都支行(简称武都支行)内的490万元存款。2015年10月10日,在执行干警向武都支行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时,工作人员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拒不协助冻结。直至执行局长赶到执行现场后,该行副行长周某才指示工作人员办理了冻结手续。武都区法院认为,武都支行的行为已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构成拒不协助执行情节,决定处以该银行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