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政法系统出台细则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追责规定”

时间:2015-12-27 08:59来源:大西北网-甘肃日报 作者:黄海龙 赵志峰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2月27日讯,日前,我省政法系统密集出台一系列实施细则,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着力排除外部和内部对司法活动的影响,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我省对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高度重视,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十条规定”。中央印发防止领导干预司法的规定后,立即着手制定实施细则。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三运两次主持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泽巴足亲自抓细则起草。“一揽子”细则的出台,为防止干预司法竖起了“防火墙”和“高压线”。


      省委政法委:延迟隐瞒通报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11月16日,省委政法委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办法》明确规定,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侯效岐表示,办法对司法机关的汇总报告和党委政法委分析研究作了规定。其中党委政法委分析研究情况分三种方式处理:一是将分析报告报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二是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违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三是对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了通报的批准权限。提出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通报,由同级党委领导批准。对于通报范围,办法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根据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干预情节、造成后果等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还要分别报送具有管理权限的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情节严重或具有典型警示意义的,可以扩大通报范围。


      办法提出,党委政法委无正当理由拖延通报或隐瞒不通报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0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贯彻〈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细则的基本思路是“全面记录、专库录入、整体报送、不实问责”。对领导干部和法院内部人员,凡是有过问案件情形的,不论是履行职务,还是非法干预,均全面记录。


      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陈天雄介绍,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是有利于强化威慑作用,让干预、插手案件的组织、个人都有所顾忌,向社会表明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的过问都将被如实记录、汇总报送;二是有利于如实记录,防止办案人员因思想顾虑自行过滤内外部过问信息,进而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三是有利于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全面掌握情况,及时发现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等线索。


      细则突出了责任追究的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办案人员记录后,要按季度报告相应层级的政法委及上级法院,由相关职能部门决定是否追责;对法院内部人员过问办案活动的行为,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决定是否通报和追责;对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陈天雄说,考虑到办案人员记录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插手、过问案件办理情况存在畏难情绪、担心受到打击报复的心理,为解决记录人员的后顾之忧,细则提出,因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导致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刁难、打击报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可以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检察院:院领导了解非分管案件应报检察长同意


      10月29日,省人民检察院出台《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和《贯彻执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所有情形均要进行记录。规定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均应当附有《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登记表》。具有领导干部干预案件情形的,办案人员如实记载干预事项,按照层级审核签字并经检察长审批后,附卷存档。没有领导干部干预案件情形的,也应当注明情况后附卷存档。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继明介绍,细则建立了检察机关内部层级和机构之间了解案件情况报告制度。院领导需要了解非分管部门办理的案件情况的,应报检察长同意;部门负责人需要了解非本部门办理的案件情况的,应当向本部门分管院领导报告,由其征得案件承办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同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纪委监察机构备案。检察长遇有应当报告的情形时,向上一级检察长报告。办法规定,办案人员如实记录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高继明说,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法也规定了追责方式:一次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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