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我省新修订的《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颁布的《甘肃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将在该《条例》正式施行后废止。12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条例》的修订情况,并与省老龄委副主任、省老龄办主任徐亚荣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王兰介绍,与《甘肃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相比,新修订的《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容有所扩展,共分9章、60条,不仅分层级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及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的职责,也使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可操作、可检查、可考核、可追究。按《条例》规定,政府应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的6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同时,我省还将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
王兰说,1999年,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05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数超过全省人口总数10%,正式进入人口老龄化省份。2014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364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4%。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失去生活能力)老人等特殊群体大量增加,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因此《条例》明确了政府发展养老服务的责任,分别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完成时限等作出规定,并要求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和服务网点。针对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条例》还制定了优先供地、减免税收等各种鼓励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使老年人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多地享受社会优待,《条例》在老年人乘坐市内公交车、就医等方面作出更加优待的规定。
王兰说,目前我省95%以上的老年人在家养老,赡养老年人首先是家庭的责任。《条例》明确了赡养主体及其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并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此外,赡养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条例》对生活困难老人在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失能护理补贴、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及殡葬服务等方面也都作出特别规定,以保障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