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遭骗怀孕 女子索赔20万元
男子:女方侵害其名誉权 法院:证据不足驳回女子诉请
大西北网12月25日讯 自称遭男子欺骗发生性关系怀孕,经中间人出面调解,但双方最终陷入僵局,女子遂诉至法院索赔。记者获悉,12月14日,城关区法院以女方刘娜(化名)证据不足,驳回了其索要20万元补偿款的诉请。
刘娜诉称,2008 年6 月,李强(化名)诱骗其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后李强委托案外人张某出面与她协商,提出赔偿20 万元了事,由张某签订《协议书》。刘娜遂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立即到医院做人流;不到对方单位闹事,也不与对方主动联系;不向对方家人及亲友透露此事;不在社会上张扬此事;以后不得就此事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双方就此了结。协议签订后,刘娜多次向李强索要该款,至今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李强支付赔偿款(补偿款)20万元。
李强辩称,刘娜起诉内容与答辩人无关,本案起诉属于侵害答辩人名誉权的行为,法院应依法驳回诉请,并惩戒刘娜。
面对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张某是向刘娜出具一份《协议书》,其中提到,经双方协商后李强给刘娜精神补偿费,事后不许找任何麻烦,张某在该“协议书”落款处签下“张某代笔”字样。该协议书并无刘娜及李强的签字。刘娜提交的保证书下方有“收条:刘娜收到李强现金20 万”字样。但刘娜称这笔钱她并未拿到。
另据了解,2012年10月,李强曾以刘娜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刘娜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令刘娜停止侵害李强名誉权的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在协议书及保证书签署过程中,刘娜始终与案外人张某发生接触,并无李强本人认可协议的签字或承诺,也无证据证实李强有过向刘娜给付20万元的意思表示或存在该给付义务的法定事由。故法院不予支持刘娜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