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园内喝酒起争执引发命案
主犯积极赔偿获谅解二审改判15年徒刑
大西北网12月22日讯 在茶园内喝酒时发生争执,未料引发命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主犯丁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一作案者洪虎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丁龙提出上诉。12月21日记者获悉,该案日前经省高院二审,鉴于被害人家属愿意接受丁龙的赔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出具谅解书,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以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丁龙与汪义义等人在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一茶园内喝酒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同在茶园消费的洪虎欲替丁龙出气,便与丁龙外出茶园伺机报复。当汪义义、魏任等人离开茶园行至段家滩路1221号门前时,等候在此的丁龙持椅子腿朝汪义义头、胸部击打,洪虎踢踏已倒地的汪义义,二人又持椅子腿将前来劝架的魏任殴打致伤后,乘出租车逃离现场。汪义义当场死亡,魏任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4年11月28日,兰州中院审理认为,丁龙、洪虎相互勾结,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丁龙持械击打被害人汪的胸腹部及头部,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亲属所提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确系合理发生的部分予以支持,丁龙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5871元的70%,即25109.70元;洪虎赔偿30%,二人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丁龙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丁龙、洪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均正确,鉴于被害人家属愿意接受丁龙的赔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出具谅解书,故依法予以改判。(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