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圈地做生意村委会要地上法庭
大西北网12月15日讯 村民圈地做洗车生意,村委会屡次讨要土地无果后,将村民告上法庭。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于昨日公布终审裁定,村委会不是适格的原告,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村民占地不腾村委会告上法庭
城关区盐场路街道盐场堡村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盐场堡村委会)诉称,1982年土地承包时,该村村民梁某因在乡办企业上班,未参加第一轮土地承包。自1980年代末起,因乡办企业倒闭,梁某回到村上,盐场堡村委会按照标准先后补划了承包土地。后因土地被国家征用。针对梁某与盐场堡村委会多年的土地纠纷,盐场堡村委会于2010年9月4日开会研究此事并作出决议,写明:“若梁某不同意,就走法律途径解决。若走法律途径,以上决议一概无效,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补偿。”梁某不仅在决议上签了字,并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及其他各项补偿款共计301974.99元,从而终结了与盐场堡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但此后,梁某却一直无理占据其原承包地中近600平方米的临街土地,对外经营洗车业务。盐场堡村委会多次索要,他拒不返还。故盐场堡村委会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向盐场堡村委会返还所占用的土地。
原审法院认为,盐场堡村委会虽主张要求梁某返还占用的土地,却未提供其与涉案土地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证据;且在庭审中,盐场堡村委会自认争议土地已被国家征用,归政府所有。故盐场堡村委会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
主体不适格村委会两次败诉
宣判后,盐场堡村委会不服原审裁定,向兰州市中院上诉称,该土地的名义所有权人虽为城关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但实际用地人仍是上诉人。针对庭审中存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用地单位与实际用地人不符的问题,上诉人在开庭结束后,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客观上助长了村民非法占地的风气,有违公序良俗。综上,盐场堡村委会请求兰州市中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兰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涉案土地经征用,已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的用地单位为城关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虽盐场堡村委会为具体改造工作的实施人,但其不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其以权利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当。二审中,盐场堡村委会提交了兰州市城关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说明,内容仅显示兰州市城关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认可盐场堡村委会提起的本案诉讼,并未明确授权盐场堡村委会就此纠纷提起诉讼,且该说明出具时间为2015年8月5日,时间是原审开庭审理后。根据一审开庭笔录记载,一审开庭举证质证程序进行后,法庭已经告知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盐场堡村委会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本案适格的原告,原审据此驳回其起诉正确。综上,兰州市中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处理适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