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骨折未愈合状告医院法院二审判院方担责六成
大西北网12月14日讯 患者王某骨折一年后都没有愈合,一检查才知是植入体内的钢板断裂所致。王某向医院索赔,院方却认为,患者是因自重太大导致钢板断裂,拒绝赔偿,双方因此闹上法庭。12月10日,兰州中院公布了该案终审判决,院方未尽到妥善处理义务,导致钢板断裂原因无法查明,应当赔偿再次手术产生的60%的损失2.18万元。
原审查明:2013年6月18日,王某受伤后入住位于城关区的某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髌骨、股骨、胯骨等多处骨折。在进行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后,王某于同年9月6日出院,医嘱上注明“待一年骨折痊愈后可取出内固定器”。2014年6月1日,王某回到该院检查被告知“骨折不愈合”,遂将主治医院告上法庭。2015年5月11日,经院方申请,鉴定单位作出认定:院方对王某治疗行为无过错;固定钢板安装无不当;治疗行为与王某骨折不愈合无因果关系。基于此,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院方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故王某讼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而医院方面称,医院采购的钢板有编码有质量合格证书;王某出院后未遵照医嘱来院复查,医院不知道其病情变化程度,且其本身体重较大,在活动中未加注意,也有可能导致钢板断裂。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现因院方未尽到妥善处理义务,导致钢板断裂原因无法查明,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 钢板植入手术本身的确存在钢板断裂可能,院方在术前已告知王某家属,依据查明的现有证据,自涉案钢板断裂至二次手术期间,上诉人王某并未及时对涉案钢板的质量问题提出质疑。院方主张断裂原因是疲劳断裂并不能完全排除。因此,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酌定院方对王某因再次手术而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