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侵权纠纷案:
三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大西北网12月10日讯 自“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后,温某、徐某、刘某三名原告不服城关区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的判决,于12月7日递交上诉状。
在上诉状中,温某、徐某、刘某三人称,作为在兰州市“4·11”自来水污染事件中的受害者,他们希望法院裁判侵权人承担责任;而一审法院在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却以“考量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平衡”为由,驳回了被侵权人的诉求。一审法院以“公共利益”为名否定个体权益、排除法律适用的做法不当。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温某等认为,对被告威立雅公司,一审法院裁判免除其侵权责任,于法无据。威立雅公司单方“补偿、补救”及通过新闻媒体道歉,不能替代其所应向原告承担的侵权责任。威立雅公司提供的公告、社区票据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原告减退了水量、补偿了水费,更不能证明其减退水量和补偿水费具体金额。即便被告确实已经对原告减退了水量和补偿了水费,且法院认为可以用来抵扣其所应承担的赔偿金,法院仍需要通过审理查明:被告已经退减给原告水量补偿税费金额是多少?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是多少?另外,威立雅公司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行为,不同于法院判决其向原告道歉。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均将“赔礼道歉”列为一种独立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被告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是其内心愧疚使然,是其对社会应有表态。即便被告已经主动向原告道歉,也不能就此免除经司法确认的、被告向原告的道歉义务。
同时,对被告兰州石化分公司及中石油集团公司,一审法院基于未生效的判决而作出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出现了错误。被告威立雅公司有侵权行为、存在过错。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有侵权行为、存在过错。三被告的过错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结果,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