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市民诉“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宣判
城关法院:“威立雅”已补偿损失,驳回诉求
大西北网11月28日讯 11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公开宣判原告王某等七人、原告薛某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公司),原告杨某诉威立雅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股份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一审9名原告诉求全部被驳回。薛某当庭表示上诉。
■事件回放
兰州局部自来水苯超标
2014年4月10日18时40分左右,威立雅公司在日常自检自来水水样时发现其中的“苯”含量超标,11日1时经复检确认,于11日凌晨上报兰州市政府。市政府接到报告后采取应急措施,于当日14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及兰州市各大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兰州市民在24小时之内停止饮用自来水。并于当日22时许组织人员深入社区和街道,24小时向市民免费拉运饮用水,发放瓶装纯净水以保证市民的正常生活。12日甘肃省人民医院设立了自来水苯超标患者免费门诊。在确认自来水苯超标后威立雅公司采取措施排空受污自来水,清理、维修管线。根据动态检测结果,市政府于12日18时通知对城关区和七里河区解除紧急措施,13日17时对安宁区解除紧急措施,14日7时对西固区解除紧急措施,此后,兰州市区全面恢复正常供水。
4月22日,在兰州市政府召开的“4·11”事件新闻发布会上,时任威立雅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姚昕向全市人民鞠躬道歉。兰州市各大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也进行了转播。23日,威立雅公司建立公司官网,公布每日的水质检测数据(本案诉讼期间补录了事件发生之前一年的数据)。
市政府通报“4·11”事件调查结果
2014年6月12日兰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4·11”事件的调查结果,认定“4·11”事件的原因是威立雅公司疏于对供水自流沟进行维修保养,造成沟体伸缩缝防渗失效,兰州石化分公司日常跑冒滴漏和多次安全事故的油污进入土壤,以苯系物为主的轻质油污通过土壤浮于地下水面,聚集在自流沟外,因春季解冻和局部降水影响,地下水位高于自流沟水位,含油污水经伸缩缝渗入自流沟造成沟内水体苯超标。9月28日,威立雅公司在兰州日报发布公告,按2014年4月的日平均用水量向城关区、七里河区的自来水用户(除工业用水户)减退5天的水量,对建有蓄水池的用户再增加减退3天的水量。向西固区、安宁区的自来水用户(除工业用水户)减退15天的水量,对建有蓄水池的用户再减退3天的水量。公告中威立雅公司再次对此事件表示歉意。
法院为何不支持原告诉求?
基于查明的事实,城关法院认为,“4·11”事件确已对全市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当影响,威立雅公司对事件的发生存在疏于管理方面的过错,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威立雅公司在事件发生后,主动向政府报告,积极查找、确定事件原因,排除妨害。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公开赔礼道歉,在其网站上公布每日的水质检测数据,以减退相应水量、水费的方式对停用自来水期间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威立雅公司在市政府主导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其补偿方案体现了赔偿标准的相对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各原告要求威立雅公司就其个体利益单独赔偿,既缺乏必要性,亦不符合公共危机事件背景下因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平衡而应当考量的合理性。威立雅公司在事件的发现、处置、应对以及事后补救、补偿等方面尽到了相应责任,故各原告对威立雅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对于各原告要求兰州石化分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不存在负有连带责任的前提基础,故各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亦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城关法院判决驳回各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