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近日,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的说明。
1997年11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对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收费监管方式也需要不断创新。同时,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政策,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审制度,同时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为了推动简政放权,创新收费监管方式,落实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修正案》删除了《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删除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收费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经年审符合规定的单位方可继续收费。”《修正案》中增加了有关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信息公示制度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价格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收费目录清单。收费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和收费场所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执行期限等内容。收费单位不公示以上内容的,服务对象有权拒缴,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该规定,在经营场所和收费场所经营场不公示所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执行期限等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