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11-16 06:54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梁峡林 点击: 载入中...

  我省明确交易场所“门槛”不得采取连续竞价等方式交易


  新设交易所注册资本最少3000万元


  大西北网11月16日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今后,我省凡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人民币3000万元,并不得采取连续竞价、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本《办法》中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但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除外。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


  《办法(试行)》明确,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各类交易场所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类交易场所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凡新设交易场所,必须报省政府批准。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人民币3000万元;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交易场所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州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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