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送货意外身亡家属向雇佣方索赔38万元被驳回
大西北网11月14日讯 司机金某送货途中意外身亡,家属将发货方、收货方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三方告上法庭,请求连带赔偿。11月13日,记者从榆中县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宣判:三被告对金某的死亡并无过错,驳回金某家属的诉请。
金某生前用自己的甘A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为榆中东恒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东恒商贸)从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简称:京兰水泥)不定期拉运干粉煤灰,东恒商贸向金某结算运费。2015年6月11日下午1时30分,金某驾车在京兰水泥厂区内运料时,行驶至水泥厂后山下坡右转弯处,车辆撞到道路右侧防护栏后摔入14米深的崖下,致金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7月23日,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后,东恒商贸补偿死者金某家属5万元。之后,金某的家属认为,金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夺命损害的,遂将东恒商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哈某某、京兰水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80714元。
榆中县法院一审认为,金某提供的是运送行为而非劳务,获取的报酬是运费而非工资,因此金某与东恒商贸之间事实上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并不是雇佣关系,金某作为承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义务中受伤并最终导致死亡,东恒商贸及其法定代表人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据此,法院认为,三被告对金某的死亡并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