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日前,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明确,采购主体为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挂网的中标采购目录中,选择确定具体的采购目录。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即为零售价格。对临床用量小等未纳入采购方式的药品,全部纳入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对妇、儿专科非专利中成药、急抢救药品,按国家示范药品目录集中挂网。
《方案》明确四个采购目录及采购方式:采购目录由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上报汇总形成,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兼顾不同人群用药需要,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衔接。2014年基本药物品种招标采购中未纳入的非基本药物剂型,已中标品规不可替代并经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的,可纳入本次集中采购。国药准字B类不纳入本次集中采购。批准文号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管理类别的药品,下次招标时按规定执行。
四个采购目录为“公开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议价采购、阳光采购”。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且3家以上企业生产的非专利中成药实施公开招标,采取“双信封”的评审办法。经济技术标评审采取省市联合方式进行,商务标由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联合体,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带量采购商务标评审。对专利、独家品种中成药,以国家、省际联合谈判方式进行,品目根据国家、省级联合谈判具体确定。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但同一竞价组有效竞标企业不足3家的中成药,采取议价方式采购,而议价在规定的统一时段内,由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联合体,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投标企业通过网上完成议价工作。对临床用量小等未纳入以上采购方式的药品,全部纳入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对妇、儿专科非专利中成药、急抢救药品,按国家示范药品目录集中挂网。常用低价中成药,国家发改委和甘肃省发改委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内药品,按照日均费用不超过5元的原则集中挂网。常用低价药品的日均费用标准以实际零售价格为依据。不能执行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享受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四个目录”均按报销药品和非报销药品两个类别进行管理。报销药品为——《2010年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乙类)》和《甘肃省2015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中所有中成药部分,涵盖医保、农合目录所有药品剂型。非报销药品为报销药品以外的其他中成药。
《方案》还明确,中标价格是医疗机构实际采购药品的价格,也是配送企业向医疗机构配送的结算价格。中标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的主体责任人,企业必须无条件保障供应。中标企业自行确定配送企业,药品配送必须按照有关配送政策及时供应,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而医疗机构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对投标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隐瞒周边价或虚报谎报周边价,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撤废,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