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请未作答复 女子状告省公安厅
兰州中院一审判令省公安厅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大西北网11月11日讯 在受理了赵女士行政复议申请后却未作答复,省公安厅认为,案件受理后赵女士重复提交,且提交后已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故对其复议事项不再予以办理。而赵女士则坚持要省公安厅给个说法,并将其告上法庭。11月10日,记者获悉,该案由兰州中院一审宣判,赵女士诉请获支持。
赵女士诉称,2014年4月4日自己被骑电动摩托车的张某撞倒后殴打致伤,酒泉东风场区公安局在一年时间内未依法对肇事人处罚。2015年1月14日,赵女士就该案向甘肃省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同月28日,省公安厅致电赵女士称,已依法要求东风场区公安局提交相应证据。3月10日,赵女士再次接到省公安厅电话“复议案件延期30日处理”,并于一周后收到了《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到期后,赵女士于4月24日以传真函告省公安厅“404 案”复议期已过,望尽快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本人,但之后再未收到该厅任何回复。故请求判令省公安厅对“404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省公安厅辩称, 在接到赵女士行政复议申请后,东风场区公安局联系赵女士是否调解遭拒, 3月11日该厅对复议案件作出“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的决定。3月19日,东风场区公安局分别作出了对张某、赵女士分别行政罚款190元和200元的处罚决定。其间,赵女士在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又以同一事由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并获处理。赵女士的复议事项应当不再予以办理。请求驳回。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公安厅接到赵女士行政复议申请后进行了受理,直至赵女士起诉时甘肃省公安厅未进行答复, 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判令甘肃省公安厅在30日内履行其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