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假驾照,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高速交警第一支队办理首起买卖、使用伪造证件罪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男子缴纳5000元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
大西北网11月11日讯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近日,高速交警第一支队韩家河大队民警成功办理首起买卖、使用伪造证件罪违法犯罪案件。
11月3日下午4时许,韩家河高速交警大队民警在兰州南收费站检查途经车辆时,发现甘A·2N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杨某某(天水甘谷人,男,21岁)的驾驶证有伪造嫌疑。经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面对民警询问,杨某某称自己从未在驾校报名学车,亦未参加任何考试,只是通过朋友花12000元买了一本假的驾驶证。
依照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杨某某的违法行为构成买卖、使用伪造证件罪。因杨某某认错态度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11月5日,韩家河交警大队报请七里河公安分局批准,对杨某某以买卖、使用伪造证件罪向七里河公安分局缴纳5000元保证金后予以取保候审。
据了解,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高速交警第一支队办理的首起刑事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