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造假被开除 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 一审驳回学生诉求

时间:2015-10-24 10:06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许沛洁 点击: 载入中...

  学术论文造假被开除学籍


  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开除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审:驳回学生诉求


  大西北网10月24日讯  因学术论文造假,兰州大学3名教师、8名在读研究生被兰州大学作出处理,其中涉及此事的该校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郭某,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事后,郭某以学校作出的该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将兰州大学起诉至法院。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郭某的诉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郭某是兰州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某级硕士研究生,2013年他送两篇论文参加某国际学术会议。以上两篇论文,郭某均属名为第二作者。后校方收到会议方提出的“兰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论文严重造假举报信”。随后,兰州大学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


  经查,2013年郭某从朋友处获取10篇小论文,除上述发表的2篇外,郭某将剩余8篇论文分别给了其他同学。2014年5月26日,兰州大学给予郭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郭某对于兰州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及作出处分的程序并无异议,仅对兰州大学据以处分的法律依据提出异议,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兰州大学作出的“兰州大学关于给予郭某等8名研究生纪律处分的决定”中对郭某的开除学籍的处分。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高等学校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指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第八条规定,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


  结合上述规定,本案原告郭某以造假论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行为,使得被告兰州大学的学术声誉在国际上受到了不良影响。该行为符合《规范》第四条(二)项之规定,系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造假、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是一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且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也产生了不良影响。故被告兰州大学引用《规范》的规定,对原告郭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并无不当,因被告兰州大学制定的《规范》与上位法并不相抵触。对原告郭某主张被告兰州大学仅适用《规范》而未引用上位法就对其作出处罚依旧不充分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以“兰州大学违背立法本意,没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等为由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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