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0月18日讯,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甘肃保监局日前联合出台相关意见,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全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病种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
据了解,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于2014年合并实施,在此基础上,我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扩大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标准,将困难群体易发多发、医疗费用高的50种疾病列为救助病种。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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