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奖励成了唐僧肉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6万元
大西北网10月16日讯 武威一家钢铁有限公司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6万元,法院在严惩单位的同时,认为钢铁有限公司主管人员也应负直接责任。昨日,安宁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该钢铁公司被判处罚金5万元,3名单位主管因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初,被告人郭某某得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政策信息后,告知武威兴旺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公司)的法人代表常某某,其公司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经常某某全权委托,公司主管郭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王某(已死亡)四人共同商议办理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事宜。
2011年初,郭某某、陈某某、曹某某将兴旺公司申报资料上报到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信委)后,为了能将奖励资金尽快审批落实,四人共同出资1万元,由王某在原省委组织部招待所附近一家宾馆房间,送给省工信委循环经济处项目负责人万景峰(另案处理),请其在审核、审批上给予“关照、帮忙”,并提出以奖励资金的10%作为感谢费。2011年底,该奖励资金320万批文下发后,王某、郭某某、陈某某、曹某某按事先约定,送给万景峰31万元现金。
2012年初,郭某某等四人共同商议出资,由郭某某送给时任武威市工信委循环经济科科长陈殿杰(已判决)现金3万元;2012年春节前,送给时任凉州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严明(已判决)现金1万元。该奖励资金到账后,除14万元用于申报期间各种开支外,其余资金被原兴旺公司所有股东私分。
安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武威兴旺钢铁有限公司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曹某某作为原武威兴旺钢铁有限公司主管人员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予惩处。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武威兴旺钢铁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