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系列新规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大西北网10月1日讯 ◆近郊四区除城关区划分有一类地段外,其他三个区都是从二类地段开始划分。地段类别主要用于确定临时安置费适用标准,衡量异地安置房源所处的位置,确定是否降低了地段能否享受无偿增加安置面积政策。
◆提倡先期购买存量商品房或采取“先建后征”的方式异地现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确定,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30%奖励。
◆被征收人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年内在本市(县)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货币补偿款总额相等部分免交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0元,其他地段临时安置费标准以一类地段为基础,每降低一个地段临时安置费标准减少10%。按规定标准计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补助。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地段划分规定、补助费标准、工作程序、信息公开细则……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一系列新规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使征收补偿透明化、公开化、标准化,真正实现“一把尺子量到底”和“阳光”操作。
地段划分重新调整
这些新规包括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段划分规定、补助费标准、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同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根据地段划分规定,近郊四区除城关区划分有一类地段外,其他三个区都是从二类地段开始划分。地段类别主要用于确定临时安置费适用标准,衡量异地安置房源所处的位置,确定是否降低了地段能否享受无偿增加安置面积政策。
近郊四区地段划分范围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如城关区一类地段原来以天水路为界,新规修改为以瑞德大道和排洪路等,其他地段也不同程度进行了相应调整。另外将九州开发区、大沙坪以北的区域、青白石等原来没划入的区域纳入了地段划分范围。
补助费计算标准化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标准为,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0元,其他地段临时安置费标准以一类地段为基础,每降低一个地段临时安置费标准减少10%。按规定标准计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补助。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发给临时安置费,一类地段营业铺面房每月每平米80元,生产经营性用房每月每平米60元,办公用房每月每平米40元,库房及其他用房每月每平米20元。其他地段临时安置费标准以一类地段为基础,每降低一个地段临时安置费标准减少10%。
自行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分别补助。对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等设备因搬迁所产生的费用,也将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助,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将参照有关上行条例给予补偿。
实施“征收年”行动计划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在明确了法规依据、工作内容、实施范围和责任部门的基础上,明确了在征收的各个环节应向被征收人或社会公开的具体内容,比如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组织调查登记时以现场张贴通告或发放《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等书面形式通知、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张贴汇总表格方式向被征收人公布等。
针对有关部门近期对征收工作专题调研中发现的补偿政策不一致、配套政策滞后、体制机制不健全、缺乏专业人才等问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提出,区(县)人民政府要确定直属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中心,把懂政策、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充实到征收一线。
《意见》提倡先期购买存量商品房或采取“先建后征”的方式异地现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确定,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30%奖励。被征收人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年内在本市(县)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货币补偿款总额相等部分免交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自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以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也可凭相关证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和子女转学等手续,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对待。
为了有效推动征收工作,《意见》还提出在全市实施“征收年”行动计划,最终将政府的决心和老百姓的意愿相结合,形成合力推动征拆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