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安委会发文规定
学校门口200米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大西北网9月25日讯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9月24日印发《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食品摊贩禁止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设摊经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用无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无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除禁止生产经营以上食品外,还应禁止生产加工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酒类、罐头、速冻食品、饮用水类等食品,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食品;食品添加剂;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还应禁止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凉菜、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