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34万余元修路款案件两次抗诉五次开庭
庆阳一乡党委书记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大西北网9月15日讯 庆阳宁县中村乡党委书记王某,在任职期间侵吞修路专项资金一案,历经两次抗诉、五次开庭后,案件于近日有了最新进展。庆阳中院最终支持了庆阳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认定王某贪污公款346923.25元,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0年11月16日,环县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王某在担任庆阳宁县中村乡党委书记期间,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宁县新白公路专项资金41万元,用虚假票据冲销个人借款60万元,共计101万元,遂以贪污罪对王忠平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9月2日,环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王某贪污公款41万元,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
王某在服刑期间向法院申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判决认定王某挪用公款144981.16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环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庆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判决支持抗诉意见,认定王某贪污公款346923.25元,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