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5元来电显示收费 市民状告通信公司败诉
大西北网9月12日讯 市民卓先生因为5元钱被扣将兰州某通信公司告上法庭。9月10日记者获悉,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卓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2日,市民卓先生在某通信公司填写了手机业务入网登记表(该表背面附有入网协议一份),登记表右上角部位,由通信公司工作人员加注了“免卡费”等字样。自办卡后,卓先生一直使用该卡号的通信服务。2014年3月7日,卓先生缴费时,发现缴费项目里有“增值业务费”,该“增值业务费”包含有每月收取的5元“来电显示费”。卓先生认为,通信公司违背了在开通该卡号业务时承诺的免费业务,遂将通信公司告上法庭。
城关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中,从卓先生向法院举证的入网登记表,及所附入网协议中均无“来电显示免费”约定;卓先生举证的其下载的网页中也未载明。通信公司在未与其客户签订免收相关资费的协议的情形下,向客户收取“来电显示费”不违背相关资费标准。故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卓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卓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称该卡号自开通后从未变更过套餐使用标准,而“来电显示费”却是从2012年3月在没有通知和告知的情况下进行收取。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虽未载明“来电显示”是免费服务,但也未载明“来电显示”为有偿服务。另外,套餐费标准中清楚地写着“基本月租费:0元/月·号”,若法院判决收取“来电显示费”合法,即按0.17元/日(5元/月)收取,明显自相矛盾。卓先生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或改判;并赔偿自己精神及误工损失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