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物业公司状告县公安局讨欠款法院文书出现重大纰漏

时间:2015-09-11 08:13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张鹏翔 点击: 载入中...

  物业公司状告县公安局讨欠款 法院文书出现重大纰漏


  判决书“张冠李戴” 原告成了“房产商”


  大西北网9月11日讯  明明是物业公司上诉公安局欠款一案,但法院判决书上判决房产公司与公安局纠纷。9月9日记者获悉,备受关注的临夏一物业公司状告和政县公安局讨要欠款一案,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令原告临夏某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杨先生感到不解的是,判决书上写明的上诉方竟然是一家房产公司。对此,审理此案的审判长称是书记员失误,目前已经让杨先生拿回判决书纠正。


  2014年5月,临夏市民杨先生向本报反映,2009年11月,和政县公安局与他的物业公司协商一致,为公安局办公楼供暖,约定公安局向物业公司交采暖入网费17万多元。公安局当时给他写下了欠条,但是至今不付这笔钱,当时的暖气费也没有结清。5年来,物业公司多次向和政县公安局讨要欠款,但无任何结果。为此,杨先生向和政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和政县公安局支付所欠的179359元及逾期利息122607元、暖气费33188.24元,合计326145.24元。去年4月,法院受理了此案。


  去年12月1日,和政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5日协商签订了《供热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进行了供暖,被告也给付了部分供暖费,该合同已实际部分履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明确将供暖入网费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明令取消,不得收取。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收取入网费的条款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产生的债权也属无效。最后判决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的供暖费33188.24元,驳回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所欠采暖入网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随后,原告提起上诉,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8月4日公开审理此案认为原审判处适当,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9月7日,杨先生在拿到的法院判决书上看到,法院竟然在认定中称是房产公司和公安局的纠纷,上诉方也成了房产公司。9月10日,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赵审判长回复记者时称,由于书记员的工作失误导致判决书出错,因为该房产公司也有其他案子也在法院审理中,造成书记员混淆。目前法院也发现了错误,积极联系杨先生对判决书进行改正。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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