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国考”试题,多名案犯兰州领刑
2014年四六级泄题案:9人受审 2014年考研泄题案:3人获刑
大西北网9月8日讯 9月7日,记者从安宁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两桩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经安宁区法院审理后,分别于近日作出一审宣判。
2014年四六级泄题案:9人受审
白某(在读研究生)、连某(研究生毕业)经预谋后,于2014年12月19日晚支付给郑某((研究生毕业)现金1.2万元,由郑某从担任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老师的汪某处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2014年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试题。考试当日,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考场,汪某将试题拿至卫生间,采用事先准备的照相机拍照后,由李某(研究生毕业)将相机带出学校。之后,李某、曾某(研究生毕业)、郑某(研究生毕业)、刘某(本科毕业)、陈某(本科毕业)、滕某(本科毕业)向考生输送答案。当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在考场内查出组织作弊的白某及部分考生,下午4时许在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公寓抓获其他被告人及“枪手”,查获发射器3部,无线电接收设备76套、耳机11个等作案工具,以及SD卡1张(内存2014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全部6套试题中的4套)。
另查明,郑某退缴赃款8000元,公安机关查扣赃款41941元。
庭审中,白某辩护人的辩护称,国家考试试题在启用后,已不属于国家秘密。白某开考后获取的试题不应认定为国家秘密,其行为属于考试作弊的违纪行为,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连某辩称其未组织、策划这次犯罪活动,只是参与其中,不应认定其为主犯。
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白某、连某、李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结,以收买的方式获取国家秘密,利用无线电考试作弊器材帮助考生作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白某、连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曾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白某、连某、汪某、李某、曾某、郑某、刘某、陈某、滕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之刑罚。
2014年考研泄题案:3人获刑
201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期间,周某、张某、李某分别在郑州市、上海市、武汉市以考前培训包过、助考为名,实则是向考生提供高科技作弊电子设备器材,考试时利用电子设备将答案传给考场内的考生作弊,共召集全国各地考生67名,并收取费用。
3人按照李某(在逃)的安排,通知各自召集的考生于2014年12月25日、26日在兰州市安宁区国泰安宁酒店733房间参加培训,培训时周某负责核对考生名单,由两名男子(在逃,身份不详)负责向考生发放考试作弊器材并教考生如何使用。2014年12月27日,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甘肃农业大学考点,部分利用考试作弊器材的考生在考场接收到了考试答案,公安机关于当日下午抓获3人。
安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张某、李某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周某、张某、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