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荒山无下文政府解除合同成被告
省高院全程微博直播审理过程
大西北网9月1日讯 甘肃保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丰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签协议约定,将荒山荒坡、盐碱地进行承包,种、养、改农业用地。可在合同签订后的数年时间,荒山还是荒山,未曾开发经营。于是,政府部门决定解除协议。此行政行为一出,保丰公司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递交诉状。兰州中院一审驳回保丰公司诉讼请求后,该公司提起上诉。8月31日,省高院开庭审理这起行政上诉案,并全程进行微博直播。案件择日宣判。
承诺荒山改农地公司没做到被解约
法院审理查明,甘肃保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丰公司)于1998年9月20日与永登县国土局、永登县树屏乡人民政府、永登县树屏乡茅茨村委会及六社签订《征拨土地协议书》,约定:将位于永登县树屏乡境内,马尹辅道西侧属茅茨村六社集体盐碱地130亩,国有荒山荒坡72.30亩,共计202.3亩土地征拨给保丰公司作为种、养、改农业用地。
1998年10月18日,保丰公司又与永登县国土局、永登县树屏乡人民政府、永登县树屏乡哈家咀村委会及二社、树屏乡茅茨村委会及六社签订《征拨土地协议书》,约定:将位于永登县树屏乡境内,马尹辅道西侧属哈家咀村二社集体盐碱地16.52亩、茅茨村六社19.16亩,国有荒山坡28.26亩,共计63.94亩土地征拨给保丰公司作为种、养、改农业用地。
1998年12月8日,永登县政府向保丰公司做出批复,同意将上述两份征拨土地协议书中涉及的土地征拨给保丰公司使用,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然而,直至2014年永登县国土部门对该
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时,仍未进行开发经营。
在永登县国土局组织的听证会上,保丰公司亦未提交对批复的土地进行改良的相关证据。故永登县政府决定解除两份《征拨土地协议书》。在永登县政府做出以上行政行为后,保丰公司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处政府所做行政行为违法。
2015年6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兰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甘肃保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二审开庭案件择日宣判
一审宣判后,保丰公司提起上诉。8月31日,该案在省高院进行开庭审理。保丰公司代理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根据被上诉人做出的〔2014〕5号《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上诉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造成土地闲置。因此,本案中应当查明上诉人是否具有这两种行为,以及这两种行为是否是被上诉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事由。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
未按约定支付土地补偿款可以作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事由。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涉案土地是否闲置这一事实的前提下,径行判决认定截至2014年土地仍未开发利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由于涉案土地系碱性土地,仅土地改良而言,是通过人工方式,撒埋凹凸棒土对土壤的酸碱度进行治理,使得土地适于农业种植、养殖。截至2012年,上诉人一直购买凹凸棒土,并雇用人员在涉案土地中撒埋凹凸棒土,对土地进行科学治理和改良。一审对此事实不予采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被上诉人做出被诉行政行为,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目的不当,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撤销永政国土发〔2014〕5号《决定》。
永登县政府代理人当庭认为,县政府做出行政行为证据充分,保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土地长达12年左右,在上诉人长期闲置土地且未按《征拨土地协议书》约定支付土地补偿款的情况下,政府做出解除两份《征拨土地协议书》之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