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裸官”及不能履职干部不得任现职
大西北网8月31日讯 省委组织部日前下发《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其中,“裸官”以及养病或私自学习不能履职的干部都不得任现职。
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 制度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工作力度,及时对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对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干部予以免职。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县处级女干部可在年满55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也可在年满60周岁前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重点部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应交流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岗位需要对其工作予以另行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省、市(州)直部门中,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管钱、管人、管物的重点部门主要领导,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予交流。上述部门所属的其他领导干部和所属部门关键岗位负责人参照执行。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任职5年以上的应予交流。
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将问责
按照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主动、不作为或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抓作风建设不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有信谣传谣、妄议中央,拉帮结派、盲目决策、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等不严不实表现的。
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不得担任现职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考核办法,对扶贫工作业绩突出的市(州)、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已脱贫的要提拔重用;扶贫任务未如期完成的,原则上暂不做工作调整。
干部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
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组织观念淡薄;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
不敢担当,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
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养病或私自学习不能履职的免去现职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领导干部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不能正常履职调整,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干部个人认为自己不能适应岗位,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降低职务的,以及要求提前退休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调整职务或办理提前退休。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