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祸 拖行路人4.3公里致死
事故共致2死2伤 司机一审被判6年,检方抗诉二审加刑3年
大西北网8月4日讯 下雨天,庆阳男子曹军酒后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与对面来车相撞后,致车辆与路边行人发生二次碰撞,事故发生后,曹军没有停车积极营救而是继续驾车前行,致使其中被害人张某某被挂在车底拖行达4.3公里,造成2死2伤的严重后果。今年4月28日,华池县法院一审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曹军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8月3日,庆阳中院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9年。
案情:雨天酒后驾车酿惨案
2014年8月21日晚,华池县境内下雨,曹军驾驶厢式货车,拉乘邻居吴某某前往城壕乡田沟门街道吃饭并饮酒。当晚10时许,曹军酒后驾车与吴某某原路返回,沿“新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KM+100M处(华池县城壕村村部),正遇黄某驾驶的华池县某局客车从城壕村村部驶入公路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曹军驾驶货车向公路北侧侧滑前行15.4米,将公路北侧步行的杨某某、张某某、杨某、张某撞倒,曹军未采取制动措施继续前行,同车乘坐人吴某某提醒其“把人碰了”,曹军未听劝阻仍加速行驶。杨某某、杨某、张某受伤后倒在事故现场,张某某被货车卷至车底拖行4.3公里后掉在公路上时已死亡,杨某某经送往华池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张某二人受伤。曹军驾车逃逸至华池县悦乐镇北桥头附近时,被驾车追赶的村民将其阻挡后报警抓获归案。
华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曹军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黄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杨某某、杨某、张某四人无责任,曹军被抓获时体内乙醇平均含量为86.08mg/100ml。
事故发生后,赔偿义务人曹军、黄某所在单位某局与4名被害人及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杨某某家属、杨某、张某各项经济损失63.2万元、42.6万元、31.5万元、32.8万元。
宣判:一审被判6年检方抗诉
一审认为,曹军醉酒驾车将被害人杨某某等人撞倒后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张某某被挂在车底拖行达4.3公里,本次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轻伤,且曹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鉴于曹军犯罪后其亲属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3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宣判后,华池县检察院、庆阳市检察院抗诉认为:曹军在车况正常的情况下发生车祸,将4名被害人先后撞倒,在同车乘坐人提醒后仍继续前行,其对将人卷入车底拖行的事实应当是明知的,一审判决片面采信被告人避重就轻的供述,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曹军违反交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曹军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原判对其“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未予认定,导致量刑畸轻,遂以犯交通肇事罪,改判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