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欠债没法还男子车载债主开进白水江
大西北网7月28日讯 担心欠债还不上,债主等人却偏偏坐在车上准备到家里索要。面对这个情况,陇南文县的唐某竟然产生轻生念头,将车开进白水江准备和车上的债主等人同归于尽。2015年7月13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判决。
文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陇南文县的唐某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借被害人吴某某之妻李某某现金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唐某未能归还。2014年上半年,吴某某多次向唐某索要借款未果。2014年7月25日晚,吴某某驾驶其轿车与其朋友陶某某、杨某某以及欠债人唐某一起,从兰州驶往文县贷款取钱,途中唐某担心借款无法归还,产生轻生之念。行至文县碧口后,唐某主动要求开车,至文县尚德镇马泉村时,唐某将车开向马泉桥,并骗吴某某等人说要去接其妻子及儿子,过马泉桥后,唐某开车右拐驶往尚德镇水家坝方向,行至水家坝路段,唐某突然向右打方向,将车开至坎下白水江中。现场附近村民发现车辆落水后予以报警,后吴某某从车内钻出游到河岸,唐某被随后赶到的消防队员及交警救出。落水致吴某某、陶某某、杨某某受轻微擦伤。轿车受损。现场勘验,现场以北靠南侧公路一侧河道内可见巨石滩,河道与公路间落差为2.6米,公路北侧未见异常。经鉴定,出事车辆的转向、制动系统所检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相关标准。车辆鉴定价格为36.66万元。
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唐某因所借被害人吴某某之妻款项无法归还,而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又随其前往其家索要,忧心情急之下产生轻生之念,故意将车开往河中,欲与被害人同归于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害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4年。一审宣判后唐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唐某认为,是因为其借的钱还不上,吴某某等人说要折磨其老婆和娃,其害怕难过,故开车时操作不当,加上车的方向向右边跑偏,将车开到河里了。所以这是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而不是故意杀人。对此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在公安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称其因欠被害人吴某某之妻李某某借款100万元无法归还,在被害人吴某某等人跟随其去文县解决借款事宜途中,上诉人产生轻生念头,想与被害人同归于尽,故意将车辆开到白水江中,其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明确。据此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