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不发两工头被判刑
大西北网7月23日讯 在承揽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永登县的两个农民可谓接连“栽跟头”,先是为了拿到新农村项目行贿被查,后又因迟迟不发劳务费被工人屡次上告。案件经永登县法院审理后,于昨日对外公布结果,二人均因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工程转包再转包
现年44岁的陈某某和39岁的马某某都是甘肃省永登县人,二人从事工程承揽生意。经审理查明,陈某某、马某某挂靠海南华城建设有限公司,与永登县河桥镇七里村村委会签订协议,承包了新农村建设项目,后该工程由陈某某、马某某转包给李某甲。而且李某甲随后又将此工程转包给杨某某。杨某某承包工程后组织李某乙等人进场施工。2013年10月,永登县河桥镇七里村新农村建设工程完工,但工人的工资却迟迟不能发放。2014年1月3日,李某乙等工友向永登县劳务监察大队投诉。2014年1月29日,陈某某、马某某向李某乙等人支付了50%的工资。2014年3月份,又有工友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陈某某、马某某拖欠45名务工人员工资,共计489873.5元。
2014年9月30日,永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向陈某某、马某某下达《永登县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陈某某、马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前支付拖欠李某乙等工人工资489873.5元,但陈某某、马某某逾期未支付。截至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陆续筹集489873.5元,支付清拖欠李某乙等45人的工资。
法院在查明该案的同时,还查明陈某某、马某某为了承包河桥镇七里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曾进行行贿。2013年10月17日,永登县法院以行贿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两名工头被判刑
永登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报酬,依法减轻处罚。由于二被告人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2万元。撤销本院(2013)永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2万元。撤销本院(2013)永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