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600万嫌疑人获刑15年
大西北网7月22日讯 以“环保产业园土地平整开发项目”为由,与多家公司或个人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协议,并收取对方保证金及议标费,造成600余万损失,原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康志刚因构成合同诈骗罪,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万元。
1964年出生的康志刚原系甘肃西部环保产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2012年2月间,康志刚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多家公司或个人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协议,并收取对方保证金及议标费共计664.8万元。后因无力履行合同,除在部分被害人催要下返还50余万元,案发后扣押康志刚现金20万元发还被害人,仍给多名被害人造成600余万元的损失。
2014年年底,兰州中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康志刚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万元,诈骗的赃款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康志刚提起上诉,省高院对该案二审期间查实,康志刚无实体产业,同时其本身并无具备履约、承担法律后果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其通过名下公司对外大量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从事与其实际能力并不匹配、相符的经济活动,该行为属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康志刚明知其和所谓“环保产业园”项目的投资开发能力的情况下,仍收取巨额保证金和议标费,造成受害人绝大部分款项未能收回,损失巨大。省高院终审裁定:一审判决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