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9月起施行
大西北网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向其反馈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请人。《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日前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上述内容。
《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通知”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授权所属部门或者下属机构行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办法》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规范性文件,并建议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