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6元钱庆阳男子获刑1年
大西北网6月26日讯 庆阳男子石某翻墙入院,盗取他人房间抽屉内6元现金后却拒不认罪。6月23日,正宁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14时许,石某来到正宁县一乡镇下南村范某某家大门前,翻墙入院进入范某某家的厨房,盗取房间抽屉内6元现金。此时女子范某某返回其家打开大门后,石某冲出大门意欲逃窜。范某某边追边喊,其邻居位某某、李某某听见后,随即跑出各自家门,3人合力将石某追至路北一废弃水塔前,将躲在玉米秆堆内的石某抓获。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从石某身上搜出现金78元。
庭审中,石某对指控的盗窃事实拒不供认,辩称其进入范某某家是为躲避他人追债,未盗窃6元现金。他称,自己在厨房舀了一勺水喝了。其刚要出厨房时,听到开大门的声音,便从大门冲出,将范某某撞倒在地。而失主范某某陈述,其送孩子上学返回家中,看见一男子从厨房内冲出,该男子将其撞倒在地后逃跑,随后发现存放于厨房桌子抽屉内的6元现金丢失,6元现金面值均为1元。
另查明,2007年、2011年,石某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刑。
法院认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石某辩称其为躲避他人追债才翻墙入户,并未盗得6元现金。该辩解事实无证据支持,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证实石某翻墙入室以及6元钱失盗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石某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石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