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保险公司打官司争讨保险费
保险公司拒赔输官司
大西北网6月24日讯 员工意外受伤,所属单位为其购买保险,可在申请保险赔偿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于是,单位与保险公司打起官司争讨保险费。昨日记者获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须依约赔付20万余元。
A
保障权益单位为员工买保险
2012年8月17日,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所属兰永一级公路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协议》,约定保险项目为兰州至永靖一级公路工程土建工程LY7标段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4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每人保额6万元;保险期限自签单次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止;保险受益人为项目部等内容。永安财险公司在理赔服务承诺函第六条中约定,理赔所需资料意外伤残项下要求提供:1、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人身伤残程度鉴定书;2、医疗部分,需提供意外医疗章节相关手续。
上述协议签订后,项目部即向永安财险公司交纳保费共计277406.41元,永安财险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出具团体人身险保险单一份,其中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赔付比例为80%。
B
意外发生员工受伤
2012年8月30日,武通工程局所属项目部员工孟某在兰州至永靖一级公路工程土建工程LY7标段施工作业中,从高处摔落受伤,即前往甘肃省永靖县人民医院就诊,后又转至甘肃省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10月17日,孟某出院,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77607.98元。2014年5月15日,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作出了《孟某一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孟某的伤残程度为五级。武通工程局向孟某支付医疗费、赔偿费等共计24.6万元。
2014年3月1日,武通工程局单位员工赵某在兰州至永靖高速公路段快速通道施工过程中,从
挖掘机上摔下,双下肢致伤,即被送往永靖县人民医院就诊,后转至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治疗。2014年3月26日,赵某出院。2014年9月16日,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诊断认为,赵某后期需进行“右胫腓骨,双侧跟骨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术”。从赵某受伤到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共计需要费用67043.15元。2014年5月27日,经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某的损伤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八级。
C
追讨赔偿状告财险公司
在两位员工受伤后,武通工程局要求永安财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和鉴定意见赔付保险金,永安财险公司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无果后,酿成纠纷,武通工程局将永安财险公司告上法庭。
该案经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目的即为规避风险与减少损失。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武通工程局依约缴纳了保险费用,而永安财险公司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即永安财险公司未对武通工程局及时赔付保险金,永安财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约定,永安财险公司应当依据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按照保险金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限额内,给付武通工程局建筑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据此判决:一、永安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武通工程局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共计13万余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6万元;二、永安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武通工程局鉴定费共计3000元。
一审宣判后,永安财险公司不服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