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遭打受伤,警方立案3个多月久拖未决被告上法庭
法院:甘肃矿区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
大西北网6月10日讯 市民高某被殴打致伤后向警方求助,但立案3个多月却久拖未决,高某遂以甘肃矿区公安局(以下简称矿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9日,甘肃矿区法院公布该案判决:确认甘肃矿区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查,2014年10月28日晚8时许,嘉峪关市民高某和亲属4人将车开出紫竹园南大门时,因停车费问题,高某与值班女保安发生争执,后又与路过此处的路人蒋某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撕扯。23时50分,嘉峪关市公安局峪苑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高某进行了询问。次日,该所将高某被殴打案以管辖分工为由,移送甘肃矿区公安局和诚路派出所处理。矿区公安局收到案件移送通知书后,开展了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11月24日,警方委托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做伤势鉴定为:高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之后,矿区公安局向高某和路人蒋某告知鉴定结论,并征求双方对案件处理的意见,高某要求按法律处理,蒋某同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2015年1月20日,矿区公安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告知双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月3日,高某以矿区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另查明,2月12日,矿区公安局分别对高某和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肃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矿区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直到高某于2015年2月5日提起诉讼,在长达3个多月的时间内未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对高某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矿区公安局已于2015年2月12日分别对高某和蒋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矿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