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方式、行政部门的职责、消费者协会的职责等。其中,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开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消费者个人信息范畴被明确
《修订草案》总则部分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交易原则、政府、社会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好比“消费者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修订草案》保护。经营者为 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所称商品和服务,包括经营者向消费者 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项目。《修订草案》明确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 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合法权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制定行业规则, 督促和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指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风 险提示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售后服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 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 、学习、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位或者与其 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同时,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损害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举报、投诉,或者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消费者有权对实 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价格调整等政策,依法定程序提出意 见和建议。消费者有权对行业规则和经营者联合约定中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并 提出修改建议。
采用邮购方式经营者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
《修订草案》将经营者义务单独立章,并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经营者,以及提供盈利性教育培训服务和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 、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 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其中,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 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 的时限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做出真 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做出真实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行业 规则,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 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 面积构成等。
消费者投诉是否受理 消费者协会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为了和新消法保持一致,《修订草案》增设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内容。“工商、质监、食品药品、商务、交通、旅游、建设、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体育、物价、通信、邮政和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市场监管,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通过有关行政部门在社区、学校、企业、商场、市场、旅游景区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建立消费维权联络点(站),开展消费宣传和引导,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此外,消费者协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反映、查询并提出监督建议。被查询、建议单位应当自接到查询、建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反映。消费者协会的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到,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消费者可以依法通过与经营者协商 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搭乘的仲裁协 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者。消费者协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紧急的 ,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调解;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调解不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 解决争议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