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永登、榆中、皋兰、红古城镇居民用水将使用阶梯价格制度

时间:2015-05-07 09:23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记者王星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加快建立我市城镇居民阶梯价格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5月6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获悉,该局已下发通知,委托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红古区物价局,加快建立本县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建立本县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要求各阶梯价格制定时,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同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制定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符合实际
  
  通知称,加快建立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要求三县一区必须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同时,根据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水价阶梯设置分三级
  
  我市水价阶梯设置分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示》(GB/T50331-2002)和近三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确定分级水量。
  
  各阶梯价格制定时,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计量缴费以月或季、年度为周期
  
  三县一区在确定计量缴费周期时,应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以月或季、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要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
  
  市物价局要求,三县一区建立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和成本公开。切实做到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把成本公开作为主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建立阶梯水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低收入家庭有减免优惠
  
  物价局要求,三县一区要尽快成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工作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推进方案,做到任务、人员、时间三落实,尽快制定本地区居民阶梯水价具体实施方案。
  
  同时,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三县一区在建立城镇居民阶梯用水价格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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