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5月5日讯 安装电梯时不慎高空坠落,年轻工人摔成二级伤残。当他手握保险单据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足额赔偿。昨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限期交付拖欠的保险赔偿金9.6万元。
电梯工致残 保险公司只赔一部分
2013年1月22日15时许,张某在陇南市武都区金都大酒店从事电梯安装、修理时从高空坠落致伤。事发后张某在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和武警甘肃总队医院住院治疗,总计花费14.4106万元。出院诊断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脊髓损伤、截瘫和格林巴综合征。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构成二级伤残。
张某找到电梯公司后被告知,早在2012年3月6日,甘肃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就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为张某等15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险(附加险,最高给付比例为90%)。
张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支付保险金34万元,而保险公司仅向张某支付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共计24万元。因剩余的10万元,张某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二审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限期赔付
2014年底,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张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3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6万元(4万元×90%),共计33.6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保险金24万元,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保险金9.6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构成二级伤残”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应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2015年3月31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后认为,原审中,保险公司并未对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二审中,保险公司亦未提供足以推翻此鉴定的新证据。综上,法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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