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5月5日讯 突如其来的天灾人祸常常让人倍感无助,如果没人“扶一把”,有些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就可能陷入窘境。5月4日,兰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办法》,为突遇天灾人祸的市民带来了福音。《办法》有效期为三年,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以实物救助为辅。
临时救助申请人包括六类
《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非定期救助的专项救助。
临时救助申请人包括以下六类: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含城市低保家庭);兰州市农村低保家庭;兰州市农村五保对象;兰州市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扶贫线以下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对象;有固定住所,连续在兰州市生活、就业、居住1年以上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分离家庭;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个人。
临时救助标准以及数额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以实物救助为辅。《办法》分情况明确了救助金额。
●因火灾造成实际居住房屋损坏或倒塌、财产损毁且无自救能力的,按照财产损失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5000元,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每位死亡人员5000-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救助。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每位死亡人员5000-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救助;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按照伤残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3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交警部门确定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确实无力支付赔偿,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每位死亡人员5000-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救助;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按照伤残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3000元;正在进行住院治疗的按照医疗费用负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救助3000-5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人身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被执行人确实完全无赔偿能力无法执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或乡镇出具证明并经法院确认后,一次性救助1000-5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患危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证明,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未享受医疗救助,但仍亟需救助的,按照实际个人支付金额剩余部分给予20%-40%比例予以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不超过6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人子女在高中阶段就读,教育费用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且未享受其他救助、资助的(城乡低保除外),每年度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800元;经当年度统招高考被正式录取的大一学生,教育费用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且未享受其他救助、资助的(城乡低保除外),秋季开学,省内院校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2000元、省外院校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3000元;其他统招在校大学生家庭教育费用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且未享受其他救助、资助的(城乡低保除外),省内院校每学年一次性救助1500元、省外院校每学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
●因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一次性救助500-5000元。
●同一事由的临时救助一年内进行一次,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采取两种受理方式
临时救助采取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的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
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填写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审批应通过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出具书面通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由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临时救助申请应当在申请事由发生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提出,当年度10月份以后发生的事由可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
情况紧急政府可先行救助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办理资金的筹集和核拨;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逐步实现社会化发放。对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确需紧急救助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并每月上报县区民政部门;救助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县区民政部门申批;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还明确,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临时救助对象采取虚报、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追回被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临时救助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如有擅自改变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的;擅自变换临时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金额的;无故延期下拨或扣压、拖欠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指使他人采用变通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监督,市民反响强烈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刁难临时救助对象,影响临时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贪污、截留、侵占、挪用临时救助资金等行为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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