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贪污征地补偿款 庆阳宁县一副镇长被免予刑事处罚

时间:2015-04-17 10:2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董子彪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虚报贪污征地补偿款宁县一副镇长免予刑罚
  
  大西北网4月17日讯
宁县新庄镇原副镇长樊某某因在工作中,虚报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进行贪污,被宁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宁县检察院抗诉提出,认为其适用缓刑于法无据。庆阳中院二审改判其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宁县法院一审认定,2012年3月至6月,时任宁县新庄镇副镇长的被告人樊某某利用其担任新华村至米家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凭空在新庄镇沟圈村村委会主任李某名下虚报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共计21317元。补助资金到账后,李某于2013年3月17日、18日两次将补助资金支取后交给樊某某。2014年4月樊某某调离新庄镇人民政府时以发放补助名义向拆迁征地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发放补助1000元。剩余14317元被其侵吞。在侦查阶段,樊某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一审宣判后,宁县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审判决对指控的犯罪数额21317元中的7000元是否以犯罪数额认定未明确界定是错误的。对樊某某量刑适当,但适用缓刑于法无据。
  
  庆阳中院二审认为,樊某某在侦查、审判阶段对虚报土地补助、青苗补助费21317元及用于发放工作组成员应为8000元补助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其对法律适用及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影响对其认罪、悔罪表现的认定。除有证据证明用于工作组的合理开支1620元及为8名工作组成员发放8000元补助外,剩余11697元被樊某某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已退赔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考虑到实际情况,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遂予以改判。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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