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4月10日讯 4月7日,平凉中院终审判决,静宁县红寺初级中学原校长李虎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退缴赃款7万元,上缴国库。
静宁县法院一审认定,2010年6月19日,静宁县一家建筑公司承建静宁县红寺初级中学教学楼,李虎堆为该项目部无偿提供教室一间。同年12月11日,李虎堆向该项目部经理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归还其妻在信用社的5万元贷款。2011年3月21日,李虎堆未经招标将学校附属工程交予该项目部施工。同月16日,张某主动给李虎堆打了一张收到5万元借款的收条抵消了借款。
2010年6月,李某某在承建静宁县红寺初级中学综合楼项目时,向红寺初级中学财务处交纳了25000元招标保证金,项目中标后该校仅退还5000元。2010年9月,李某某给李虎堆书写了一张领取2万元招标保证金的领条让其领取,李虎堆持领条在该校会计处领取2万元保证金后自用。2011年3月21日,李虎堆未经招标将383675元的附属工程交予李某某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李虎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主动退赃,可减轻处罚,遂以李虎堆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平凉中院二审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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