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3月23日讯 小两口新婚不久便闹分居,进而双方对簿公堂,男方索要彩礼和嫁妆。3月19日,记者从永登县法院获悉,该案一审近日宣判:女方应返还彩礼款中的50%,即23500元,返还价值6000元的“四金”饰品;男方返还女方的陪嫁财产。
2013年9月,经人介绍,童某与娜娜相识,同年农历九月二十六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童某向娜娜家送去彩礼48000元及价值11600元的“四金”。同年农历十一月初二,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童某在诉状中称:2014年7月3日,娜娜离家出走,在得知其回到娘家后,便去找她回家与自己继续共同生活。遭到娜娜拒绝后,童某不想人财两空,遂将娜娜连同其父母告上法庭,申请法院判令三人返还彩礼48000元及价值11600元的“四金”。
娜娜一家辩称,童某和娜娜同居生活了7个多月,可是当娜娜怀有身孕后,童某不仅不关心照顾反而动手打人,无助的娜娜遂选择离家出走,并被迫于2014年7月6日做了人流手术。针对彩礼之争,娜娜的父母提出,当初的彩礼在共同生活期间已转化为共同财产,童某给付娜娜的绝大部分财物是为增加感情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况且在此期间,娜娜也付出不少,因此,彩礼不应返还。案件在审理时,娜娜父母还提出,娜娜曾做流产手术,童某应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0元。
永登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童某与娜娜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生活后感情一般,后又分居生活,故童某因索要彩礼诉至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同居期间,娜娜曾有身孕,且童某酒后有殴打娜娜的现象,存有一定过错,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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