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兰州市将执行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医保新标
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调整至60%
大西北网3月14日讯 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了解到,从4月1日起,兰州市将执行最新调整统一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据介绍,此次调整统一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起付标准,门诊统筹报销比例、长期门诊病种数量等方面。另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今后也将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根据《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中中西医治疗同病同价的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取消对各级中医院无分段计算比例的优惠政策,实行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统一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费用分段计算自付比例,自付比例按原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调整为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含中医专科医院)执行相同报销标准,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65%。新标准中还对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作出了规范,严禁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与药品无关的货款;增加个人账户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如甲肝疫苗、乙肝疫苗、狂犬疫苗、流感疫苗等疫苗)以及支付个人健康体检费用项目。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标准调整为:起付标准由每人每次50元降低为10元,年度累计封顶线为300元,统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升为60%,每人每年度统筹报销累计支付额由不超过125元增长为不超过174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业务只限定在已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公立基层专业卫生机构)。此外,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通知要求,兰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市医保只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具体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承办。
城镇职工住院费用统筹起付标准变化
调整前 调整后
三级甲等医院 1000元 1400元
三级乙等医院 700元 1000元
备注城镇职工在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未调整
城镇居民住院费用统筹起付标准变化
调整前 调整后
三级甲等医院 1000元 1400元
三级乙等医院 700元 1000元
二级医院 200元 400元
一级医院 100元 200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00元 200元
城镇居民医保可办理长期门诊的病种(新增6种)
恶性肿瘤放疗
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
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
慢性肾衰竭(非透析阶段)
糖尿病伴慢性并发症
原发性高血压(有合并症者)
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
血友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肝豆状核变性
癫痫
精神分裂症
城镇职工医保可办理长期门诊的病种(新增6种)
恶性肿瘤放疗
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
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
慢性肾衰竭(非透析阶段)
糖尿病伴慢性并发症
原发性高血压(有合并症者)
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
血友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肝豆状核变性
癫痫
精神分裂症
重症帕金森氏病
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冠心病介入治疗术后
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心病所致)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的抗凝治疗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期)
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