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王博、白瀛)去年投资公司“跑路”案频发,仅兰州市一年间就有50家投资公司“人去楼空”。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建议,应尽快建立民间投融资监管体系。
近年来,国家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促进民间投资活动,进一步取消和放宽对民间投资、融资活动的政策限制,各类投资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大量涌现。这些中介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由于这类公司设立门槛低,缺乏监管以及违规操作,导致许多投融资公司以所谓优质投资项目为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在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到期债务后“人去楼空”,引发投资恐慌和挤兑风潮,使得一些诚信经营的投融资公司因挤兑造成无法正常经营,在无力兑付投资者投资成本及收益、陷入困境后也被迫关门。
“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而且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梁明远说。
梁明远介绍说,目前,除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被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其余各类投融资公司按照“分级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金融监管机构对投融资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权限进行监管,致其从事的融资活动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经营行为游离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其违法操作进行甄别和调查取证也较为困难。
梁明远建议,国家应尽快建立民间投融资监管体系,将投融资公司纳入金融监管,明确监督部门和职责。对其日常经营进行监管建立信息查询档案和信息披露机制,引导和监督投融资公司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投融资风险。当前,应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牵头联合工商、公安部门建立投融资公司清理整顿机构,对违规从事金融活动,涉嫌非法集资的投融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清除投融资公司中的“害群之马”,净化民间投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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