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3月12日讯 3月11日,甘肃省工商局、甘肃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2014年度甘肃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7个案例与去年起实施的《消法》新政策相契合,由此可见新《消法》的确为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带来了福音。
1、新《消法》新政: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入信用档案
销售假冒名牌服装服装店被罚50万
2014年9月22日,康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服装专卖店打折销售的部分“柒牌”、“利郎”服装,存在吊牌标注商品名称、货号、色号等内容与服装上标签不一致,同一货号服装吊牌标注价格不同的情况。调查中,执法人员查扣了2165件涉案服装,吊牌价近190万元。依据《商标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冒牌服装、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组装销售三轮车销售商被令停止侵权
2014年3月23日,张掖市甘州区工商局检查发现,周某销售的“汉丰小鸟”电动三轮车,涉嫌假冒侵权,遂立案调查。经调查,周某销售的“汉丰小鸟”电动三轮车系当事人购进其他厂家的整车配件及带有“汉丰小鸟”字样的车厢标识贴、空白合格证等。依据《商标法》规定,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所有证书与标识,处以5万元罚款。
2、新《消法》新政:禁止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
手机号码被卖商家担责赔偿
2014年7月11日,李女士到省消协投诉,称其2013年8月在某通讯公司办理了手机号码,而通讯公司在该号码未注销的情况下,将此号码擅自售卖给他人。
经调查,由于消费者手机欠费79天,且长期未能续费,通讯公司在未通知李女士的情况下便将其号码出售给新用户。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女士同意不再使用该号码,通讯公司对新机主使用的该号码进行注销,并一次性向李女士赔偿现金3000元。
3、新《消法》新政: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摩托车存隐患自燃经销商明理换新车
2014年8月6日,省消协接到李先生投诉,称其已使用近三年的价值2.3万元的某品牌摩托车,于2014年7月在小区车棚停放时无故自燃,他与厂家交涉要求给予赔偿时却遭拒。在调查中,厂家以消费者私自改装摩托车导致自燃为由,对消费者的诉求不予理睬。在消协工作人员要求下,经营者将已报废的摩托车拆卸检验,并未发现改装现象,最终对李先生自燃的摩托车给予了更换。
服装质量存瑕疵商家推责拒换货
2014年8月8日,黄先生在兰州某商场购买了一条价值750元的牛仔裤,次日牛仔裤大腿前侧开线,消费者发现后立即去专柜协商退换,却遭拒。在调查中,专柜负责人称裤子与专柜其他同款牛仔裤质量不符,不予退换。消协工作人员要求专柜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应当为消费者更换。2014年8月25日,专柜负责人同意为消费者更换牛仔裤。
万能胶过期商家赔损失
2014年11月4日,庆阳市合水县消协接到李某的投诉,称其于2014年8月27日在合水县某建材市场购买的某品牌万能胶属过期产品,导致其装修的门窗10多处出现爆裂现象,造成经济损失1.08万元。经多次调解,经销商最终同意向消费者道歉并赔偿1.08万元。
新机器频繁出故障经销商按规定退货
2014年9月22日,张掖市甘州区三位农民来到甘州区消协投诉,称其三人在张掖市某农机公司以41万元/每台的价格购买了3台玉米青储机,使用3天后,3台机器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要求退货遭拒。调查中,甘州区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玉米青储机属于耐用商品,依据新《消法》规定,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购机款。
4、其他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房屋中介隐瞒真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3年10月,马女士通过酒泉市肃州区某中介公司按揭购买了一套期房,与“房主”、中介公司现场签订了买卖合同,并预付首付款18万元。2014年3月,马女士得知该房屋并非合同中的“房主”所有,马女士要求中介公司退房款却遭拒。
经调查,中介公司隐瞒事实,骗取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协调后,由该中介公司退还消费者购房定金及房款18万元,并赔偿消费者1万元。工商部门对中介公司做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强行安装指定品牌产品物业公司被处罚
2014年4月19日,临洮县工商局接到举报,该县洮丰家园小区物业公司通知小区住户统一安装“桑乐”、“太阳升”两种太阳能热水器,其他品牌热水器不得在该小区安装。
经调查,该物业公司与经销商约定,在洮丰家园小区安装“桑乐”或“太阳升”太阳能热水器,该公司向经销商收取300元/台管理费。调查时,该小区共安装热水器27台,物业公司向经销商收取“管理费”8100元。工商部门对物业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0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技术原因皮卡难入户消协调解车主获赔偿
2014年3月5日,曾某和马某到武威市民勤县消协投诉,称两人以5.8万元/辆价格从民勤县某汽贸公司购得两辆某品牌皮卡车辆。当两人前往车管所办理入户手续时,分别被告知车辆因二维码扫描不能通过,无法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接到投诉后,武威市民勤县消协向该汽贸销售公司发出调查函,并依法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民勤县某汽贸公司赔偿曾某、马某经济损失12.38万元。
擅自终止合同家政服务公司受处罚
2014年10月20日,兰州市城关区工商局接张某投诉,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收费后没有按约定内容履行合同。
经调查,当事人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2日与张某签订了为期三个月家政服务合同,按年收取300元管理费,按月收取30元服务。但该公司只服务了45天后停止服务。当事人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手机爆炸致二度烧伤消费者获赔9万余元
2014年6月10日,临洮县消协西关分会接到庞某电话投诉,称其2013年11月21日在临洮县某通讯公司以3050元购买了某品牌手机,后来在乘坐小轿车时,手机在左裤兜里自爆起火,将庞某左大腿外侧、腰部、左胳膊皮肤烧伤,并由医院鉴定为“浅二度烧伤”。
经调查协调,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庞某损坏的手机、住院治疗费、护理费、车垫费、衣物、误工费和后续治疗费等费用9.4万元。
商家向未成年人售酒家长主张权利获退款
2014年7月21日,仇某12岁的儿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武威凉州区某商店购买了一箱价值288元的红酒,仇某得知后要求退回红酒遭拒。
经查,经营者售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未能完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双方达成退货协议。
擅自收取利息银行道歉退息
2014年3月15日,金昌市王女士投诉,其信用卡在未收到任何还款信息提示的情况下,被擅自收取了1108元利息。由于银行未能完全尽到告知义务擅自收取利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银行同意减免王女士全部违约利息1108元,并为消费者开通电话短信提示功能。
销售三无产品钢材经销部不合格产品被没收
2014年4月10日,白银市平川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平川区唐红路某钢材经销部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无产品质量证明、产品合格证和标识。
经调查取证,验证该产品不符合热轧带肋钢筋国家强制性标准。由于零售钢筋未记录销售台账,不合格产品已无法追回。剩余不合格钢筋13吨,货值40950元。工商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1575元违法所得、没收剩余13吨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罚款34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