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当隐名股东谋利 嘉峪关一副局长获刑十年
大西北网2月26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院2014年度审结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副局长王生福在职期间利用影响力,违反规定在公司当“隐名股东”安插家人谋取福利,因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此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点评认为,该案典型在被告人受贿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但法网恢恢,胆敢伸手必被捉。
据了解,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4年度十大案件分别是: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任副局长王生福受贿案;杨小东危险驾驶案;王海云、盛凯、王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徐晓芳与嘉峪关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刘健与倪学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黄树贵等人与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钢公司劳动争议案;闫学敏不服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朝阳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案;杨栋等54人申请执行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案;刘会珍等与李召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周爱莲与赵风花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选登】
隐名股东谋福利构成受贿落法网
王生福受贿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生福在担任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嘉峪关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利益,分别于2008年8月7日、8月20日两次向嘉宏公司经理王学智索要好处费共计15万元。案发后,主动退缴,由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其在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炒股的股金中冻结。
【裁判结果】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生福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嘉宏公司不符合办理劳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为嘉宏公司办理了职业介绍许可证,嘉宏公司凭该证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公司。王生福通过其职务、地位产生的影响,为嘉宏公司联系用工单位,为嘉宏公司谋取了利益,向嘉宏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生福有期徒刑十年。王生福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4年7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王生福的受贿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王生福利用职务影响为嘉宏公司联系的业务占该公司业务量的近80%。在嘉宏公司经营期间,王生福曾安排其堂弟到该公司工作,妻子、妹妹帮助嘉宏公司做账。被告人王生福以“隐名股东”自居,以“分得利润”的心理,向嘉宏公司负责人要钱。在其运作下,其女儿在没有真实和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成为嘉宏公司股东,试图谋取更为长远、固定的利益。此案的查处,再次警醒和教育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为官宗旨,恪守用权底线,敬畏法律、自尊自爱。
灌装白酒傍品牌假冒注册商标获刑
王海云、盛凯、王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海云、盛凯、王昌经预谋后,购买包装材料、酒瓶并联系河南濮阳某酒厂灌装假冒“黑土地”一斤八两装白酒,后运至酒泉、嘉峪关进行销售。2014年1月9日,被告人王海云、盛凯分别将其中500件以117500元的价格卖予瓜州县永芳超市,将其中13件以3000元价格卖予甘肃矿区长虹超市,计120500元513件,每件平均价格约为235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王海云、盛凯处又查获其未销售的“黑土地”白酒412件,金额计96520元。经黑龙江鹤城酒业公司鉴定,查获的“黑土地”注册商标白酒未经授权,系假冒产品。
【裁判结果】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海云、盛凯、王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海云、盛凯、王昌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海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盛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王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2万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行为,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流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轻则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重则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本案被告人在利益的驱使下,用其他厂商生产的白酒冒充原产厂商的产品,经过包装后,又冒用原产厂商的注册商标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于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手段,遏制其违法获利的冲动,加大其违法成本,使那些企图钻空子、搭便车、不劳而获的人,不能违法,也不敢违法。从而,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的环境,促使名优产品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
车上绳子绊倒骑车人疑难杂案慢慢解
刘健与倪学军、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2年8月7日15时50分左右,刘健驾驶甘B·12129号两轮摩托车沿新华路派出所巷道由西向东行驶,经过倪学军驾驶的头东尾西停放在新华路派出所巷道南侧入口处的甘B·07056号轻型普通货车时,被该车延伸到道路上的绳子绊倒摔伤。造成左踝骨多重损伤,经鉴定其左外踝粉碎性骨折、左内踝粉碎性骨折分别评定为九级伤残。刘健住院治疗18天,各项损失经庭审核实为123154.97元。发生事故时刘健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1年。
【裁判结果】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不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刘健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根据其所受伤残程度,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判决:倪学军赔偿刘健损失123154.9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125154.97元。倪学军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峪关市中院提起上诉。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案件事实清楚,但对涉案事故性质及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比例认定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事故发生时刘健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1年,依法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应对涉案交通事故承担一定责任。刘健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倪学军承担70%,刘健自行承担30%。依法判决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刘健113734.14元,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11420.83元,由倪学军赔偿7994.58元,其余由刘健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本案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疑难复杂”案件。本案事故与一般交通事故的不同之处在于,摩托车与汽车并未实际接触,因汽车作业的揽货绳索延伸到道路上,妨碍他人正常通行所致的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还是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在缺乏明确法律适用指引的情况下,遵循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机动车保有人对车辆运行危险防控义务的一般法律规定和基本法律原理,结合交强险社会人文关怀的本质属性及其平衡和分散风险的立法目的,从案件细微之处入手,通过缜密的分析论证,填补法律漏洞,从而作出了既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又能达到最佳社会效果的裁判结果。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