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30日讯 1月29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日前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甘肃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办法》明确,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一次性建设补贴。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房自建的新增床位每张补贴1万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
申请资助应具备6项条件
《办法》明确,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是各级财政筹集的,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申请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许可依法登记成立,专门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实际运行床位在10张以上(含10张);连续运营满6个月且继续运营;服务规范,有老人入住名册、时间和入住协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并公示上墙;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等6项条件。
补贴资金由财政和福彩筹集
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一次性建设补贴。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房自建的新增床位每张补贴1万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通过财政公共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筹集安排。
申请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将相关申报材料于每年7月底前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市(州)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本区域内当年符合条件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审核认定工作,并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套取补助资金要依法追究
《办法》还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基础信息台账,准确掌握床位数及运行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要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应补贴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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