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29日讯 记者1月28日从省工商局获悉,3月15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是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用“八两秤”等15类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这些欺诈行为将受到工商部门严厉查处。
据介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为欺诈行为的15类行为是:在销售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故意使用“八两秤”;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真实名称和标记;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演示;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实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在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合格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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