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1月7日讯:2005年8月,《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时隔近10年,办法中部分条款和规定已无法适应当下日益突出的供暖矛盾,在供暖纠纷处理方面也开始缺乏合理性,从去年开始兰州市着手修改供暖条例。一年时间过去了,《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仍在修改讨论之中。对于寄托了解决兰州市供暖体质、机制以及历史遗留的诸多问题,和化解供暖诸多矛盾的地方法规,广大热用户、供热部门和专家从供热实际出发,以过热费收取、退热费、供热投资等为重点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期待立法部门予以考虑或采纳,并期望这部地方法规能够尽快出台。
问题A
1过热费收费标准不一分户收费标准未提及
条例原文:不需采暖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于供暖前30日内向供热单位提出拆除、锁闭用热设施的书面申请。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供暖期内,应当按总热用费的10%向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热热用费。
供暖开始后,有关过热费该交多少的供暖纠纷源源不断,各供热站在收费时也有不同标准,有的按10%执行,有的则按30%收取过热费。家住安宁区水岸天城小区的王先生一直交10%的过热费,今年忽然就涨到了30%,兰州市规定停暖需交10%的过热费,按30%收取无法可依。对此,一些供热站给出了答复:按国家规定,分户计量小区过热费需交总热费的30%。兰州城区一家供热站的负责人表示,虽然分户计量的小区都在按国家标准按30%收取过热费,但在《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各供热站在执行时缺乏具体依据,向市民告知时也缺乏依据。
2供暖不达标如何退费缺乏程序和监督机制
条例原文: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24小时以上供热质量不达标并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内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热用费;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上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全额热用费。
从历年的供暖投诉看,不少市民在供暖结束后向供热站申请退费,供热站要么不“认账”,要求用户出具相关证明,要么承诺会把相关热费充至第二年的暖气费中,实际上真正能获得“赔偿”的用户并不多。有专家分析,现行的供热管理条例中缺乏对退费程序和监督机制的规定,让一些供热站有机可乘,缺乏对故意削弱供暖质量供热站的监督和惩罚。
3管道维修费等用户该承担多少?
条例原文:供热单位界墙外缘1.5米以外的热用户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由热用户自行投资建设,产权归用户所有。由热用户自行管理的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需要更换或者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抢修,其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推迟供暖、无法供暖,大多是由管道问题所致。尤其是一些老楼,很多二次供热管网发生故障后因无人承担维修改造费用,甚至影响到部分居民整个冬季的采暖。现状是,政府的补贴有限,一些小区就向热用户收取管道维修费。兰州小稍门供热站一位工作人员说,在供热站无力筹集到全部改造资金时,所缺资金可根据“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向热用户收取。近几年,一些小区的管网改造费仅收几百元,多的就几千块,还有的小区每年向热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网投资费。供热投资费比如管道维修费、入网费或分户计量表费等用户究竟如何承担、该承担多少,在《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没有提及。
B建议
1明确退费程序不退费者应给予处罚
因供暖质量不达标,市民魏女士有过退暖气被拒的遭遇。她建议,新的供暖条例中应明确退费程序。“室温不足18℃,到采暖期结束后具体怎样退费,需要用户提供什么,应该有进一步的规定。而且,必须要有监督,只有这样,有关退费的法律规定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对于居民申请停暖被拒的问题,省政协委员张正昇提出,现行的供暖管理条例仅提出,对可能影响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和供热单位的正常供热应不予同意停暖,该规定应细化,例如写明影响他人供暖的相关情形,并规定超过总用户的百分之多少算影响正常供暖秩序。
2按建筑面积变为按使用面积收取热费
随着商品房公摊面积的增加,不少用户对按使用面积收取热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其实早在几年前,就有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过此类建议,冬季采暖费应按用户实际使用的住房面积计收,公用面积比如楼道和门厅等不再算入面积收费中。兰州市热管办一位负责人建议,兰州市应大力推行分户计量办法,制定分户计量、按量计取收取暖费的规定,逐步改进计量方式,公平用热收费。
3按面积收取热费应差别对待
家住火车站附近的丁先生建议,在没有实现分户计量的前提下,按面积收取取暖费的应差别对待,对于处于管网末梢的低层或高层用户应减免一定的暖气费,如此还有利于供热站解决收费难的问题。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张彤律师提出,解决供热站的收费难问题的根本途径是通过技术改造尽快实现分户计量,新的供暖条例修改时要同时关注供热站和用户利益,严令禁止“停暖逼费”,保护大部分已交费热用户的利益。
C进展
兰州正酝酿出台
新供暖条例
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这也是该办法实施近10年来的首次修改,其中多条不适应供热管理和供热矛盾化解的条款都被列入修改范围。比如,旧版条例未规定具体的供暖期,《条例(修订草案)》就明确了每年的供暖期为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而且,为了化解收费矛盾,修改中还规定了八种情形,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室内温度不达标由热用户承担责任: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室内装修等影响供热效果,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市内供热设施的等。
据了解,兰州市正在酝酿出台新的供暖条例,《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目前还在审议中。按照立法规定,《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正式出台前还要听取各方修改意见。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