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0月23日讯,10月22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为规范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省公安厅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研究制定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41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据介绍,《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了法律和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据悉,《裁量基准》对41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标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2000元罚款,10日以下拘留;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4000元罚款,15日以下拘留;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2000元罚款,10日以下拘留;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4000元罚款,15日以下拘留;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70%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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